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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充实了我国交通立法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的不足,填补了刑法的一项短板。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使危险驾驶罪又一次进入到公众的视野。危险驾驶罪自入罪以来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遏制了醉酒、追逐竞驶等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但是,交通形势的变化涌现出了新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型,为解决新的道路交通威胁,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正,新增了“两超一危”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现阶段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包括四项内容:醉驾、追逐竞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随着危险驾驶行为的频发及对社会的危害日益严重,仅依靠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全面有效地规制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针对醉驾、追逐竞驶、超员超载、运输危化产品等这几类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学界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及区别都是有待厘清的问题。实质上,将危险驾驶罪列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不仅是对原有罪名体系的一种补充,而且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文章通过总结危险驾驶罪入罪以来存在的问题,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共犯问题、与其他罪的区别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能够更加全面的把握这一犯罪类型,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