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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为了坚守爱情的城墙,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用一纸协议来捍卫自己的婚姻,于是夫妻“忠诚协议”开始在大街小巷走俏。但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困难和混乱。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开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这份判决也同时拉开了对“忠诚协议”激烈探讨的帷幕。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效力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支持声和反对声不相上下,至今未有定论,这也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着法治的统一和稳定。本文在界定了夫妻“忠诚协议”概念的基础上,以夫妻“忠诚协议”的现状为出发点,从婚姻关系、忠实义务、合同性质等几个层面重点分析论述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有效的理由,最后提出了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机关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今后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主要分成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概述。首先对“忠诚协议”的概念作出了界定,由于广义上的“忠诚协议”概念过于宽泛,且很多情况明显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和公序良俗,故不在探讨范围内,本文只讨论狭义理解的“忠诚协议”。其次介绍了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原因以其发挥的作用。最后重点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制现状。首先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现状,主要介绍了具有标杆意义的国内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案,并阐述了办案法官的审判理由。然后阐述了目前我国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现状及缺失。最后梳理了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第三部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理论分析。笔者首先列举了支持派和反对派各自的理由,从而引出了笔者的观点。接着,从婚姻关系、忠实义务、合同性质三个层面详细论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度、法律和理论基础,从而得出了应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第四部分——实践中处理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建议。笔者在该部分提出了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标准、不可单诉性、需经过公证的前置程序方能获得法律认可的可能以及对“忠实”的含义和“违约金”的数额需要一定的限制等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