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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8条在立法之初就充满争议,第54条确立了医疗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完全改变了之前处理医疗侵权案件所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面对《侵权责任法》第54条对原告的举证能力提出的过高的举证要求,《侵权责任法》第58条创造性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三种情况,软化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是第58条的第(1)项通过引入外部规范帮助原告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间接提高了原告的举证能力。然而《侵权责任法》第58条却没有为法官提供一个筛选外部公法规范的标准,导致法官在适用相关法条时显得无所适从、说理模糊,影响裁判质量。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力图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为法官提供一个规范适用的框架,从而使《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第58条可以在实际裁判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