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红利的两层次分配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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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被各国学者称为“中国奇迹”。人口红利和土地红利对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对于人口红利如何影响经济发展的文献众多(Mason,1997;2001; Bloom& Williamson,1998;蔡昉,2004;王德文,2007),土地红利对经济增长的研究也众多,但是主要从地方政府所获土地红利(土地财政)的角度入手。事实上,土地红利是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村集体)之间进行分配,三个主体通过各自的途径进一步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   土地红利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村集体)之间进行分配,三个主体通过各自的途径进一步影响经济发展:(1)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获得土地红利后,主要是通过消费以及劳动力的供给(从“农民”转变为“市民”后进入到城市进行工作)等方面影响经济发展;(2)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红利(主要是指土地出让金)的份额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3)用地企业所获土地红利的途径为:用地企业从地方政府手中以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的交易价格与直接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的交易价格的差值。理论上这个差值可以为正值、也可以为负值。但是在当前的这种情况下,这个差值更多的是正值,也就意味着用地企业获了大量的土地红利收入。   土地红利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村集体)之间的不同分配格局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存在不同。现有文献对土地红利分配格局的分析时,他们指出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集体、农民的土地红利分配比例大约为7∶3,农民直接占有的土地红利份额更低(吕彦彬、王富河,2004;肖屹等,2008)。既然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存在一些问题,那么该如何进行改革呢?为了对土地红利分配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探讨:其一,土地红利源自何处及其产生过程?这是为下一步土地红利如何分配提供理论基础;其二,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的现状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其三,在明确土地红利的来源以及当前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中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对当前土地红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总结,进一步提出土地红利分配改革的方向。进而本文的研究结构如下:   1.在对土地红利产生以及分配相关文献总结的基础上,本文首先要明确土地红利的来源。只有明晰了土地红利来源,才能进一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土地红利来自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应该获得大部分土地红利收入;用地企业和农民如果是土地红利产生的主体,则也应该获得土地红利的大部分收入。但事实上,土地红利的产生并非源自于某个单一的主体。   土地红利产生的直接因素就是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而影响土地供给和需求变化背后的因素就是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三个主体之间的不同分配格局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2.当前土地红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在明晰土地红利来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土地红利改革的方向,还需要认识到当前土地红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前土地红利分配格局的特征,进而指出土地红利分配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土地红利的分配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集体之间的分配;第二个层次是村集体内部的分配。   土地红利第一层次的分配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征收和(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完成的。其中村集体所获土地红利份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用地企业所获土地红利份额为获取土地使用权不同方式之间土地“价格”产生的差值(可以理解为通过招拍挂方式和购买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则通过实施征收权和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来获得土地红利份额。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在两个市场中的这种主导性地位,使得当前的土地红利格局呈现出问题:(1)这种地位使得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中地方政府所获土地红利份额过多,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红利份额;(2)地方政府在晋升激励(GDP锦标赛制)和财政压力下不断寻求预算外的财政收入来源,而土地红利则成为地方政府的选择途径之一,但是土地供给的有限性和用地需求的增加导致了地方政府采用违法的方式占用土地。当然,地方政府所获土地红利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地方政府采取违法方式获得土地的原因,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让地方政府获得了土地红利份额(进一步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土地供应(提供给用地企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红利第二层次的分配是村集体内部的分配,主要是涉及到成员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冲突,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构成了成员权的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构成了收益权的主体。土地红利进行内部分配时,成员权的界定决定着收益权的获取与否。成员权界定的难题在于人口的流动以及变化,特别是涉及到外嫁女的情形,文章第七章通过现实中的案例认为成员权的界定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生产生活;(3)以该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3.土地红利分配改革的方向。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是一种“重工业化、轻城镇化”的格局。其中“重工业化”表现在地方政府和用地企业获得较高的土地红利份额,通过推动工业化的发展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轻城镇化”①主要是指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没有通过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中很好的进入到城镇中,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障碍。这种发展格局可能会产生几个问题:(1)通过对土地红利规模趋势的变化进行分析,这种“重工业化、轻城镇化”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并不能持续促进经济的发展;(2)在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中的框架下,工业化的发展并没有对有效的促进城镇化水平的“真正”②提高,还进一步导致了当前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中大量农民市民化进程的缓慢以及在接下来阶段可能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这也就进一步要求对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思路就是“工业化、城镇化并重”。一方面,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和用地企业所获土地红利份额并通过工业化途径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需要逐步重视通过城镇化水平提高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土地红利分配的研究做出了以下几点贡献:   1.对土地红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将土地红利的概念界定为:在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前提下,用地需求与用地供给之间的矛盾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红利的产生),并进一步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村集体)(或者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城市居民)三个参与主体之间分配,三个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影响经济发展。   土地红利是伴随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征收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过程产生的,根据出让国有土地的原始来源进一步地将土地红利划分为狭义上的土地红利和广义上的土地红利:(1)如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源自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而来产生的是狭义上的土地红利;如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有来自集体土地征收而来的,还包括原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进而产生广义上的土地红利;(2)正是由于出让土地的初始来源不同,这也进一步导致了狭义土地红利和广义土地红利分配主体的差异性。其中狭义土地红利是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村集体)三者之间展开分配;而广义上土地红利除上述三个主体之外,还存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城市居民这样一种分配形式。   2.首次对当前的土地红利的分配格局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划分,土地红利的第一层次分配是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集体;第二层是村集体内部的分配。通过这两个层次的划分,能够更进一步的了解当前土地红利分配的现状,能够更好的指出土地红利分配改革的方向。   3.当前土地红利分配为“重工业化、轻城镇化”格局,这种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产生了诸多的难题,进而指出土地红利分配改革的方向为“工业化、城镇化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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