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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少子化时代的到来,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即失独老人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失独老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步入中老年后,唯一的子女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而此时他们当中大多数人已经无法再生育。随着年龄增大,生理功能衰退,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逐年下降,特别是处于失能状态后,他们由谁监护就成为一个难题。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实质上是将对老年人的照管义务完全交给了家庭,但是,失独老人的产生是履行国家政策所致,他们的情形不同于一般有子女的老年人。而且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出台,失独老人会越发觉得不公平。所以,他们在失能后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监护问题需要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学界对失独老人的研究主要从养老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角度入手,监护方面还处于空白。当前虽有关于老年监护制度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方面,缺乏国家监护的研究。因此,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失独失能老人国家监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老年人监护有关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另外在《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涉及到了关于老年人养老的有关内容。在《民法总则》出台以前,我国的立法只将老年精神病人和老年痴呆病人纳入监护的保护体系中,普通老年人的监护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障,更别提失独失能老人了。当时的立法主要存在四个问题:失独失能老人未纳入监护体系的保护范围中、未考虑到这个群体监护主体缺失的特殊情形、忽略人身监护与生存性照料和国家责任缺失。新法的颁布使得老年监护制度得以确立,特别是初步涉及到了老年国家监护的内容,为构建并完善失独失能老人的国家监护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国外在政府承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责任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通过研究德国、美国和加拿大的相关制度,可以得到很多的启示。构建并完善我国失独失能老人国家监护制度需要从监护原则、监护人、监护对象、监护职责和方法、资金保障及监护监督机制这六个方面来进行。监护原则包括优先性原则、尊重自我决定原则和最大利益原则。监护人应当由民政部门充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构,不应当确立为监护人,只能发挥协助的作用。用尽所有办法还是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失独失能老人才能纳入国家监护的范围。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但重点是人身方面的监护。监护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为主,但也要注重社会资金的筹集。监护的监督人可以是民政部门内部的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