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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历史的产物,行政区划的变动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研究清朝以来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变动,不难发现民族因素始终贯穿其中。清朝基本上确立了中国的疆域版图,民族关系格局也基本稳定,这主要得益于中央政权在处理国内复杂的民族问题时采用了灵活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行政建制。 鸦片战争之前,满清政府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联合其他少数民族维护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对汉蒙藏等其他民族尽心安抚和控制,并通过颁布禁令等措施限制各族人民的交往,特别是限制主要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交往。对少数民族实行“分而治之”,警惕和防范其他民族之间的联合。 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不断侵扰我国的西藏、新疆、蒙古以及东北等地区,统治者不得不放弃传统的民族政策,在东北和新疆推行省县制,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地区的有效管理,巩固边疆。这一时期行政区划的变化主要是在新疆设立行省,东北地区建立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行省。 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朝统治之后,国内政局相当混乱,民族关系格局受到了冲击,蒙古上层王公积极策划独立;西藏地方民族矛盾尖锐,当地爆发了“反汉驱满”运动,意欲谋求独立。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朝“五族大同”的治理多民族国家的经验,并延续了在边疆地区设立行省的惯常做法,在内蒙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行政区,后又建立了西康特别区。南京国民政府在行政区划的设置上进一步统一,在内蒙和西康地区建省,但均遭到当地少数民族的抵制,尤其是内蒙古不断爆发自治运动。将蒙古地区一分为三,把原属于蒙古的盟旗划入宁夏、青海等其他省的做法使得蒙古人共同生活的地域四分五裂,是无视蒙古族利益和要求的行为。国民政府纯粹为了实现直接控制少数民族地区而在内蒙改省,损害了蒙古族的利益,引起了蒙古族的不满和反抗。改省本应更好地实现对少数民族的管理,但国民政府对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弃之不顾,其采取的强制、压迫、漠视的方式和态度,以及面对少数民族的诉求表现出的虚与委蛇,都伤害了民族感情,为民族关系埋下了隐患,也为帝国主义挑拨民族关系,鼓动民族分裂提供了可趁之机。共产党执政之后,在尊重统一的民族的发展的基础上,撤销了蒙古和西康的行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