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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在证券市场中一直存在,自2008年证监会对基金市场“老鼠仓”处罚的第一案“上投摩根老鼠仓”以来,各种对证券市场“老鼠仓”的讨论和研究逐渐增多。“老鼠仓”的实质是证券市场中公有利益和私有利益之间的一种输送和转移,其不仅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在各种涉及公众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的证券市场行为中均可能发生。由于“老鼠仓”行为具有强隐蔽性和高回报率的特点,它在严重破坏市场信任机制的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害。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历史短暂,尚存在股市坐庄、国有资金大量存在、行政干预严重、信托责任缺失等制度和文化特点,加之法律规制上的缺失和漏洞,诸如“老鼠仓”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得到了便利和滋长之条件。应当说,近年我国对这一方面并未予以忽视,除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对一系列违规行为给予严格查处外,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更是对追究证券市场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作出明文规定。然而,这样的规定对有效规制证券市场“老鼠仓”而言尚不足够,需要对这种行为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制,本文即是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漏洞分析,结合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得出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对“老鼠仓”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结论,此即为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共设四章:第一章是证券市场“老鼠仓”的基本问题分析。首先对“老鼠仓”作一概念上的厘定和运作流程的阐释,然后针对“老鼠仓”违法行为作特征上的分析,以求界定本文研究之范围。另外再对“老鼠仓”在我国形成的背景和原因作分析,为以下各章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考察我国证券市场“老鼠仓”的法律规制现状。通过考察《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现有法律规制体系,挖掘现有法律资源的可用空间,指出存在的法律漏洞。另外再对证监会原有适用法律作出处罚的过程作一分析,加之最新立法的动向,为进一步探讨如何有效规制“老鼠仓”作前提准备。第三章是“老鼠仓”法律规制的两大思路辩研。此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外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总结了两大规制思路的利弊,结合我国实际,得出适合我国的规制思路。第四章是对“老鼠仓”法律规制的完善。此为本文的重要内容,亦是本文研究的结果。从立法框架、内控制度、刑事处罚和机制与环境四个方面对“老鼠仓”法律规制作出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