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学者耶律·纳克(WalerJellinek)的“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在国外,继耶律·纳克之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学者就行政事实行为基本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论述,虽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行政事实行为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提法,却存在规范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并未构成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及国家行政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理论基础薄弱且极具争议的问题。我国的众多行政法学者也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极大的丰富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尽管如此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完善,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仍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通过分析、比较、借鉴国外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研究成果,对于进一步丰富并完善我国行政事实行为基本理论,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归纳、分析辨证、系统论证、逻辑演绎等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在梳理、分析各国行政事实行为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国现有行政事实行为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地概括、归纳、分类和总结,并就中外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类型、效果、救济制度等方面展开了全面的梳理、分析、比较和归纳,通过借鉴国外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而更深入的探研了行政事实在我国社会历史背景下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