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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随着人们手中经济财富的增长,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手段越来越多元化,隐名投资在众多的投资手段中作为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投资手段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与隐名投资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隐名投资的司法规定虽然日益丰富和完善,但是围绕隐名投资而产生的争议仍有不少,例如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差别。本文围绕隐名投资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与正文相关的部分具体划分为以下三个章节:第一章是隐名投资的概述。首先对隐名投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隐名投资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协议型隐名投资行为。之后对隐名投资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包括其特点、类型、产生原因。最后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纠纷呈现的特点进行了介绍。第二章阐述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隐名投资的性质进行探讨,主要介绍并评析了三种与隐名投资协议性质相关的学说:代理说、合伙说和信托说。英美法系国家运用股权信托制度对隐名投资问题进行了妥当的处理,笔者在借鉴外国股权信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权信托的现状,对隐名投资的信托改造提出了建议。第三章阐述隐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围绕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在探讨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时,笔者介绍并分析了学界三种相关学说: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别说,同时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我国隐名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笔者以隐名投资人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就股东资格达成合意为标准,对协议型隐名投资股东资格认定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探讨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时,笔者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隐名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要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