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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具有多元的目标结构,积极的价值取向和多种规范以调整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新发展。重整制度,与清算制度、和解制度一起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但又具有清算与和解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一般认为,重整程序是债务人企业的整理程序,对债务人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理论界也少有论述对债务人的保护。笔者拟从重整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及司法干预这四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要受到诸多的限制,且一旦重整失败,将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重整程序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机制,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毕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亦是重整的立法目的之一。 促进债务人复兴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从而需要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规范利益竞争行为,使之能够同舟共济,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价值。我国现行的整顿制度历经近20年的沧桑,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新的重整制度的政策目标亦应重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已经出炉,但我国在重整制度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