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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平等权为研究对象,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入手,分析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以及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措施。希望在协调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社会公共安全、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权冲突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平等权。全文除引文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入手,首先明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定义。其次,分析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现状并阐述与重新犯罪率的关系。本文认为目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呈现出就业机会少、稳定性差两个特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率越高,其重新犯罪率就越低。最后梳理了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保护该项权利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阻碍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实现的原因:制度方面的原因;市场方面的原因;制度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制度限制刑满释放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不足。制度限制权利实现表现为前科报告义务间接限制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平等权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歧视性规定。而权利救济不足表现为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不完善。第三部分展示域外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经验。分别从对前科报告义务的适当限制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制度两个方面介绍。并就各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和总结,分析其优势和劣势。第四部分在对问题原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的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阐述:1、合理限制刑满释放人员的前科报告义务;首先,应当将前科报告义务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就业平等权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告知义务结合起来进行体系解释,并将前科报告义务的范围严格限定为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刑事处罚记录。其次,未履行前科报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只有在未告知的刑事处罚记录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时候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2、以“真实职业资格”为基础清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性规定;3、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主要从指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方面展开。4、为了应对市场化安置的不足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到肯定性行动计划中。有利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折翼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平等权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