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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实践与研究中,国内需进一步加强对国外图书馆法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本论文选取美国联邦图书馆法为研究对象,对《图书馆服务法》(Library Services Act)、《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Library Services and ConstructionAct)以及《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 Act)三部联邦图书馆法的制定背景、法律文本演变及实施效果展开研究。
1956年制定的《图书馆服务法》是美国第一部联邦图书馆法,它授权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拨款,援助农村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服务,开创了联邦政府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先河。《图书馆服务法》是随后两部联邦图书馆法的基础,因此论文侧重分析该法律的立法背景,特别是立法前美国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思路的起源,并对立法过程中的历史细节进行展示。
1964年制定的《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继承了《图书馆服务法》的基本思想,继续授权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拨款,但进一步扩大了拨款范围和用途,最突出的就是授权拨款援助公共图书馆进行馆舍建设与维护。在长达三十二年的有效期内,该法律历经多次修订,不断顺应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求。论文对《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的历次修订变化进行了梳理。
1996年《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取代《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成为新的联邦图书馆法,该法律继续授权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拨款,用于促进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但法律形式和拨款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新法规定,联邦政府成立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协会(Institute of 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负责本法案的经费管理,并提留部分拨款由协会开展国家项目。正如该法律名称所显示的,协助全国图书馆的信息技术提升成为联邦拨款的优先领域。《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实施十多年来,一系列客观数据证实它促进了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笔者认为,以上三部联邦图书馆法的演变顺应并推动了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它们通过向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薄弱环节提供资金,帮助美国公共图书馆事业解决不同时期的瓶颈问题,从而推动了事业的整体进步。
三部联邦图书馆法作为联邦拨款法,授权联邦政府对美国各州提供拨款,援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因此论文最后部分将这三部法律所涉及的联邦拨款运作机制与中国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资金保障机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对文化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主要依赖行政文件,在资金分配方面主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中央专项拨款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而美国联邦拨款的分配则是以人口数量为基准,以法律规范保障资金运作;另外在资金配套方面,美国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惩罚性措施,而我国对配套资金虽然也有所要求,但却不够明确和强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府过分依赖中央专项拨款。
笔者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制定一部《公共图书馆事业拨款法》,利用政府间转移支付的财政手段,由中央向各省提供公共图书馆事业专项拨款,引导资金使用流向,援助各省市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同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从而发挥中央政府资金的“种子”作用,带动地方政府的投入,促进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