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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之间为利益而博弈的产物,它的出现体现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和企业的财产权、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经济效益、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发达国家的产权保护等种种利益的冲突。在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其要旨在于禁止与某一经营者有特定关系的人开展与经营者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在英美法中,与此相类似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即被信任者义务,其中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又为其主要内容。然而我国立法在对竞业禁止制度的规范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这也导致与其有关的各种纠纷不断出现。因此,笔者试图以《劳动合同法》为分析视角,探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关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并且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合理竞业禁止的条件及实施方式,使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总体来说,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同时对竞业禁止进行分析,充分阐述竞业禁止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明确竞业禁止是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确立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此发掘出竞业禁止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台湾法系之间对竞业禁止的认识,探寻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不承认到有限的认识这段过程中,彼此的共性便是,作为合理限制竞争的产物,竞业禁止制度就其对象、范围和手段上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而劳动者最基本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是不允许任何人随意限制的。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竞业禁止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归结出目前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规定不统一,保护范围过于单一,很多规定存在着宽泛空洞的毛病,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性质案例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第四部分,充分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竞业禁止的建议。在明确竞业禁止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统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的前提下,就《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