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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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犯罪。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有了税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税收犯罪。  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法典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抗税罪,但是抗税行为肯定都是各个朝代打击的对象.  首先规定抗税罪的是1979年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规定了抗税罪。抗税罪和偷税罪规定在同一条中。抗税罪的范围相当宽泛。1992年,《税收征管法》的颁布,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是抗税,才把抗税罪从众多的税收征管违法行为中解脱出来,使抗税罪的内涵和外延合理化。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抗税罪方面的研究成果,形成了抗税罪比较完整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抗税罪?学术界众说纷纭,我认为抗税罪的定义应该表述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行为,或者税务担保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交纳担保的税款或者滞纳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抗税罪的主体,因此对抗税罪的主体问题,争论比较大。个人纳税义务人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在司法界和学术界没有争议。个人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我赞同肯定说的观点。从立法的规定上看,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从学理上说,单位应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主要理由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抗税的行为,如果在立法上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就无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主体的主张的学者,在处理单位抗税的处理意见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如果承认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这些不足就可以避免;从刑法理论上说,单位成为抗税罪的主体,有刑法理论上的依据,不会造成刑法理论的冲突和混乱;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承认了单位可以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犯罪,如走私罪、强迫交易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规定,单位可以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单位也可以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抗税犯罪行为;从国际潮流看,国外承认单位犯罪的国家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因此,我国刑法应该承认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以打击日益严重的单位抗税行为。  代征人是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征收零星税款的单位。代征人和税务机关是委托授权关系,代征人在行使代征税款的权力中相当于税务机关的地位,代征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向税务机关交纳代为征收的税款的,不能构成抗税罪。  无税务登记证明经营者、无执业执照经营者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非法经营者在被有关机关查获之前,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交纳税款的,可以构成抗税罪,如果被有关机关查获非法经营后,应该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税务代理人是代纳税人办理纳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人不能单独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如果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款缴纳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交纳税款的,只能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担保人是指应纳税人的请求,向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向其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该构成抗税罪,而不是妨害公务罪。因为,纳税担保人承担缴纳税款的担保责任后,取得了和纳税人相似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抗税罪的主体应该包括个人纳税人、个人扣缴义务人、单位、纳税担保人。  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包括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抗税罪的故意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抗税行为会造成妨害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和对税务人身可能造成侵害结果,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妨害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和税务人员人身受到侵害的危害结果,对这一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就是间接故意。  抗税罪的客体是指被抗税行为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通说认为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我认为,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秩序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这涉及到制度和秩序的关系。制度是国家为了对社会进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的规则、原则的总和;秩序是国家有关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作用形成的社会有条不紊的状态。制度和秩序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制度的层面要高于秩序,制度是形成秩序的基础,秩序是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抗税罪属于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抗税罪侵犯的客体也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某一方面的秩序,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制度。抗税罪只能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故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秩序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不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抗税罪的对象是国家的税款、滞纳金和税务人员的人身,因为拖延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所处的滞纳金应该成为抗税罪的对象。  抗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个人纳税人、个人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交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行为,或者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拒不交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滞纳金的行为。  抗税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构成预备形态的抗税罪。偷税后对同一税款又进行抗税的,应该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有数个犯罪的故意,数个犯罪的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抗税罪是身份犯,无特殊身份的人不能独立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但是可以和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构成抗税罪的共犯。在抗税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符合想象竟合犯和转化犯的特征,是想象竞合犯和转化犯的重合。  抗税罪与一般抗税行为的界限的关键是把握好抗税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抗税罪的犯罪构成就是抗税罪,反之,不构成抗税罪。在认定抗税罪的时候要进行整体把握,情节轻微的,一般不认为构成抗税罪。  抗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对象都有所不同。但是两罪区分的关键还是在客观方面。抗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公然抗拒缴纳税收,属于“明火执仗”型;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隐秘的、欺骗的手段逃避国家的税收,属于“偷偷摸摸”型;  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关键是区分清在税务管理中两罪的区分,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目的、发生的环节等方面进行区分。  抗税罪虽然已经形成科学的内涵和外延,但是还有不足,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第一是主体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抗税罪的主体,以减少司法和理论界的争论。主体应该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和税务担保人。第二是犯罪对象方面,滞纳金应该属于税款的一部分,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交纳滞纳金的,应以抗税罪论处。第三是客观方面,扩大抗税手段的范围,把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手段,只要其他抗税手段和暴力、威胁的手段相同,都应该成为抗税罪的客观方面,以完善法网,防止漏掉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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