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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法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惟独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归案的,整个案件处于诉讼中止状态,而且这个中止状态的期限极为不确定,这样导致司法实务中不少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归案而堆积、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往往是不了了之。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缺席审判程序趋于否定似乎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公正。然而当合法的程序制度与正当的理由被不当利用来逃避法律的规制与惩治时,我们不得不对该制度予以重新定位与考量。针对我国当前不少贪官携巨额资金外逃的严峻现状,当下对外逃贪官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外逃资金的追讨往往只能处于一种消极等待状态。又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因而当贪官潜逃、脱逃或者死亡等情况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等予以没收。特别是当这些财产不在国内时,更没有相应的程序予以没收。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现行反腐败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大不足,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打击贪官外逃、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通过借鉴域外有关刑事缺席审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法治环境实况,构建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席审判方式无法有效应对贪官外逃的严峻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构建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设想。该制度以遵循审判前对外逃贪官案件不中止侦查和审查起诉原则为前提,同时在审判程序中遵循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程序公开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想结合原则。在具体构建程序中主要就该类案件的适用范围,开庭前的准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缺席审理程序,救济程序与执行程序等与对席审判方式不同的五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