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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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先进的医疗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应用。然而,这一技术具有两面性,它在延长人类寿命、使人类受益的同时,也引发出了各种社会问题。在这些社会问题中,以买卖人体器官、走私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非法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等违法行为的性质最为恶劣。针对这些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违法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专门立法,有的还专门设置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罪名。我国虽然是世界公认的器官移植大国,但器官移植立法的进程却跟不上这项医疗技术发展的步伐。尤其是在对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方面,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更是相对落后的。基于此,本文以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为视角,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其主要表现形式,即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行为等进行分析,对所涉及的已有罪名进行梳理,并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和立法完善进行了尝试性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文章总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概念和分类两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概述。首先,笔者对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移植违法行为三个概念进行界定,最终确定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为出发点来研究相关问题。其次,笔者以行为方式为标准,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划分为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行为四个类型。第二部分,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的其他规定,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进行阐述。笔者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维度出发,详细解读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具体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笔者从犯罪圈划定、刑罚配置和立法体例三个方面出发,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深入探讨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刑法规制的不足。在犯罪圈的划定方面,其不足主要体现为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真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真空、现有规定中特殊群体的对象范围过窄、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等四个方面;在刑罚配置方面,罚金刑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在立法体例方面,不足方面主要体现为《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之一有失偏颇。第四部分,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有序发展,笔者从刑事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两个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制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笔者主张,我国刑法应当增设买卖、走私人体器官罪,并将精神病人纳入器官移植刑事立法的特殊保护范围,将单位纳入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同时完善相关罪名的刑罚配置。而在司法实践中,则要注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更重要的是,禁止非法经营罪在处理买卖人体器官案件时的继续适用。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引起学界对人体器官移植相关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人体器官犯罪的重视,及早完善相关立法,以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的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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