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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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将死刑案件核准权重新权归最高法院》的议案,建议收回下放给各省的死刑核准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再次兴起了讨论死刑复核权的高潮。  死刑复核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全面审查并核准是否适用死刑的权力,包括死刑审核权与死刑核准权两个方面。在性质上,死刑复核权一方面是刑罚权的一部分,是刑罚权行使的延续;另一方面,死刑复核权也是司法权之一种,甚至它还是具有行政化、监督性的司法权.它是实体性权力与程序性权力的统一体。与限制刑罚权一样,只有限制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才能保证死刑正功能的最大发挥,减少死刑的负作用.我国现行死刑复核权规定尽管在一定历史时期适应了迅速打击犯罪的需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然而,目前长期下放死刑核准权的状态却导致了许多弊端.  死刑复核权作为一种制度,是立足于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是政治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最好的归宿,保护社会免受侵害,实际上既保护了政治国家利益又保护了市民个人利益,所以,在理念上,刑罚应着眼于“社会”,实现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确立刑罚的“社会本位”.否则,不仅政治国家利益难以实现,而且个人合理的权益也是难以保障的.死刑复核权作为刑罚权的一分子,首先必须以“社会”为本位,其设立、科学配置及制度构建都无法忽视防卫“社会”这一终极目标.近些年来,以个人尊严为基调的人道主义见解已逐渐深入人心,社会观念在国际潮流的冲击下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死刑的适用在不断减少,而且适用死刑条件较以往更为严格,死刑复核权的存在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关键一环。作为一种典型的权力,死刑复核权同样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存在被滥用的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才能使人权(包括罪犯的人权)的得以充分保障.人权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传播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维护人权普遍化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为死刑复核权的配置和准确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为了有效的利用现有的刑罚资源,死刑复核权制度的完善还应满足刑罚谦抑性的需要。  死刑复核权制度也并非是凭空的,它以社会为基础,其制度构建必然受现实的社会根据制约。从社会层次上,法律的全球化不仅影响着国内个人的观念以及其对文化、政治等方面的态度,而且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变化.死刑复核权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国际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且鉴于法律全球化多方面性,法律全球化对死刑复核权提出了多方位的现实挑战.刑罚多元化体系的逐渐形成导致了死刑等主刑在整个体系中的作用相对减小.死刑日益表现出了其独有的弊端,原有的重要地位也逐渐被其他刑罚所取代,从而限制死刑成为刑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并最终影响到死刑复核权的制度构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已经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不仅总体上从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双二元结构,而且,社会的主体结构由原来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社会权利结构由国家制造的权利结构向市场交易产生的权利结构改变,社会关系结构由传统的身份社会结构向契约社会结构的转化.这些变化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结构的转变,并最终影响到死刑复核权制度.出于现实考虑,死刑复核权势必应顾及到刑事诉讼结构的转变以及目前刑事诉讼结构的弊端,并弥补其不足.死刑复核权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也受刑事政策的约束与影响.死刑复核权的长期下放有违刑事政策的要求,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只有严格死刑复核权行使的制度才是是刑事政策考量的必然结果.  死刑复核权科学配置的首要前提是符合实体的正义性.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属性,不受限制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是正义的(或道德的),由此也成为约束死刑复核权的一个强有力的因素。从制度层面看,形式合理性作为确保实现法律既定的符合正义的制度的有力屏障。但是形式的合理性作为程序正义的必要体现,在死刑复核权配置上具有优先性.死刑复核权的配置还必须符合功利性导向,除了应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的约束、刑事政策的限制、人权保障需要的价值制约等功利性导向之外,还应满足死刑复核权的其他功利性导向,主要包括目的性导向和效率性导向.死刑审核权的随机模式具有灵活性,可以因情势的需要而改变.从社会的首要价值考虑,有必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单纯采用死刑核准权的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都无法避免各自的缺陷.只有采用以死刑核准权的“一元模式为原则,二元模式为例外”的混合模式才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最高法院必须原则上收回死刑核准权克服因死刑核准权下放所导致的死刑适用标准失控、不统一等一系列弊病.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社会纷繁复杂的情况,作出一定的灵活变动以应形势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为有效打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死刑案件,这是刑事政策的必然需要.毕竟,事实层面以及效率方面都是配置死刑核准权必须考虑到的.但是,其下放必须有严格限制,否则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初衷就会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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