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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征,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最开始税收的对象仅仅是一国的国民。随着生产力进一步的发展,商品和人员流动的加快,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各国资本家开始向国外输出资本,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跨国公司促进了资金、技术、人才在全球循环流动,逐渐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种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导致国际税收的产生。各国纷纷要求跨国投资者为对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财政收入。由于各国税制不一,税收管辖领域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各国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明确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在本国据其所得产生的应缴纳的税款数额,纷纷开始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签订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间一般给予对方一些税收优惠待遇,如给予对方比国内更低的税率。这大大地促进了各缔约国间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非缔约国纳税人为了套取本不由其享有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而伪装成缔约国纳税人套取不当税收利益,造成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并减损了所得来源国整体的税收收入。为防止上述现象,OECD范本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对该现象进行规制。OECD范本及其注释作为一个被世界各国广泛引用的参考范本,却没有对受益所有人明确定义,没有为适用受益所有人的实践减少分歧和困难。时至今日,受益所有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各国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也并不相同,甚至对同一案件中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同一国家的不同法院也会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由于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外资本大量在我国进行投资,申请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纳税人不断增多,但认定受益所有人的标准并不明晰,因而税务机关经常左右为难。为了更好地指导税收实践,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09年颁布的《601号文》、2012年颁布的《30号公告》、2018年颁布的《9号公告》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确定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也明确了我国认定受益所有人资格的标准,对有关受益所有人的税收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介绍受益所有人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受益所有人的源起与发展,受益所有人概念产生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后来国际税法领域将其引入,自从《OECD范本》引入其概念后,各国逐渐开始援用该概念,用以规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形;接着介绍了滥用受益所有人套取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包括设立直接导管公司和脚踏石导管公司两种;最后阐述设立国际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价值,目前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认定标准仍不确定,因而,研究受益所有人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先探析如何解释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因其所规定的解释方法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应当作为受益所有人解释的一般原则。一部分学者和税务实践认为应该直接按照国内法进行解释,从而造成对受益所有人概念认识的分歧。最后通过分析确定受益所有人是否具有独立的协定法上含义。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认定受益所有人的两种标准,即法律性质标准和经济实质标准,然后进一步分析比较两种认定标准的优点和不足,探讨认定受益所有人时更合理的判定标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司法实践。分别按照认定标准不同来列举了国际上几个著名案例,通过具体的案例了解各国认定受益所有人时的考量和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经济实质”判断标准进行判断,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法律性质”标准判断受益所有人。第五部分先介绍了了中国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概况,如定义、认定标准等,再针对现状指出中国受益所有人的不足,如法律层级低,税务机关的局限性等问题,再结合中国目前的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受益所有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