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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性中心本位文化长期处于霸权地位,几千年来,家庭一直是脉脉温情面纱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只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文明与进步和广大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才被越来越多地揭露出来。作为一种野蛮、落后的痼疾,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残忍性、时间的持续性、存在的普遍性与后果的严重性,而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治体系。而在我国,由于对其的研究起步较晚,关注不够,截至目前尚无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而与家庭暴力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则是散见于各类法典中,且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救济成效非常有限。面对日益凸显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国亟待建立法律防治体系。鉴于此,本文从介绍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施行后出现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并就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作了一定的构想和研究。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是由三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入手,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研究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原因,论述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主要内容是概括介绍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三点启示。 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主要内容是阐述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对策。主要内容是剖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法律救济的缺失,提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七点立法构想,希望通过完善立法来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纵观全篇,笔者认为主要的创新点表现在:一是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重新定义,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也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方式,较传统的家庭暴力定义在实践中更有现实意义。二是就受暴妇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提出了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构想,以期为此类受暴妇女争取应有的保障和尊严;三是针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本着其情可悯的人本思想,建议增设“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