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息息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在所有法律关系之中占据绝对比重,民事法律规范的使用频率居高不下。长期以来,“私法自治”几乎成为了民法的代名词。与经济调节方式相似,许多问题仅依靠市场本身解决易出现效率低下甚至不公平,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进行干预。强制性规范就是政府干预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为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管制,需要科学设置、谨慎安排,才可既效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对私法自治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但民法的强制性规范理论一直不够成熟。因此本文从“私法公法化”的角度入手,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全方位的剖析,对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进行划分,探讨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并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和具体适用提出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内涵进行探讨。从规范、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入手,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划分,从而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从强制对象、强制力、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四个方面,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定义,并进一步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划分进行讨论。第二部分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法强制性规范对社会的影响入手,阐明民法强制性规范对弥补私法自治缺陷具有的积极作用。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价值功能进行剖析,明确其在秩序、安全和正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对其遏制市场失灵的功能予以肯定。以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为基础,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区块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路径。从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大陆法系强制性规范入手,对其主要特征进行总结。从平等主体和非平等主体两个方面,对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汇总。对在“单纯自治”“单纯管制”“兼顾管制与自治”三种民事立法形态下,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设置情况进行简要介绍。从前置型、内设型和外接型三个角度提出我国强制性规范设置存在的不足,并对其误置提出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的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具体适用提出相关建议。以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为基础,探索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方法。对民法强制性规范适用的解释方法进行总结,并对其漏洞补充主要方式进行阐释。梳理强制性规范寻法、法条整合和含义解释的适用脉络,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