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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目前对于我国反垄断上的民事责任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定位,应该作如何理解,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我国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定位。经营者给“他人”造成损失,这里的他人到底包含那些主体,是指垄断行为人的交易相对人,还是指垄断行为人的竞争对手,是否包括消费者?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经济法领域下的一个部门法,其规定的民事责任和私法领域内的民事责任是否有不同的地方,能否完全适用私法领域内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救济方式?垄断经营者如果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是否也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所有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只有第五十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具体操作,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给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具体实施造成了一定的不便。本文从反垄断法上损害的产生入手,主要通过比较反垄断法和民法这两个不同领域下民事责任的各自特点来入手,着重分析在反垄断法领域下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将会给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带来何种损害,这样的损害在范围上,在救济方式上和私法领域下的损害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将垄断行为带来的损害和私法领域下的损害进行比较,来推导反垄断法领域下的损害的特殊性。同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探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总结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的成功经验,进而对我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进行研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实现我国犯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民事仲裁的方式来实现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最后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