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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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的体现,有利于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问题,维护了私权自治,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适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提高了涉外民事判决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于未被选择的法院,协议管辖具有排除其管辖权的作用,各国国内法普遍在协议管辖中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际联系原则即是其中之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对于实际联系原则,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实际联系原则,要求被选择法院需与涉外民商事纠纷有实际意义上的联系,否则不能成为被选择法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采用实际联系原则,通过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或构成诉讼中止来拒绝管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当事人随意挑选管辖法院,通过适用实际联系原则以达成目的,要求当事人合意挑选的管辖法院需要与案件纠纷建立真实的联系。但是,实际联系原则也有逐渐淡化的趋势。《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未对实际联系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但允许缔约国做出限制管辖权的声明。从总体上看,国际社会逐渐淡化了实际联系原则。对待实际联系原则,我国存在该原则的存废争议。赞成者认为,坚持实际联系原则能够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内国司法主权,防止管辖权被不当排除。反对者认为,实际联系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损害,可能妨碍了当事人选择第三方法院,与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有所冲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坚持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必要性,但是,我们应不断完善该原则,区分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规范客观联系标准的尺度范围,纳入法律选择标准,实现涉外协议管辖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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