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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代化是从西法传入中国开始的,这一过程伴随有以下特征:法律的不断进步;法律现代化没有明确的终极目标;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是法律本土化的过程;法律现代化是一个整体工程。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使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律意识是各种法律主观的总称,即法律意识是特定的社会群体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法律心理基础上,对法律现象所做出的心理的、主观的反映。 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而中国问题是特殊复杂的,尤其是在转型期。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可以理解为:政治国家、准市民社会和乡土社会。乡土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极其低下,因此,要培养国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改变乡土社会的特质,使其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生人社会。要实现这一要求,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取消户籍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