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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领域也相对应地出现了科技性较强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两种证据在我国研究和发展起步较晚,且出现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赋予法律地位和效力后,两种证据的相互关系问题便逐渐成为了新的重点探讨课题。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均脱胎于现代科学技术,二者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在新的证据制度分类下,于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现实且必须的。本文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比较分析为基点,从概念、特征和分类三方面进行详细对比,明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相同之点与不同之处,这是整个文章的基础和支撑。鉴于我国关于两种证据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不如两大法系国家长久和深入,故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相关的成果与经验。而通过评析我国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能够归纳出易混淆导致二者在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明确证据分类、构建具体规则和规范审查流程等方面提出发展建言,希冀以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法律思维与进路,以促进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体系构筑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完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