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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的概念和理论发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之后迅速影响到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相继出现了行政刑法典,接着又向世界传播。以移植德国法律为主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刑法的研究也开始系统化。发展到今天,国外行政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都已经比较发达,甚至一些国家还制定有行政刑法典。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结构虽然接近于德国、日本,但是行政刑法的理论研究却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关注这一领域的学者也比较少,在基础理论的研究上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关于行政刑法的概念、性质和范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在认识上有比较大的分歧,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行政刑法性质的界定。如果行政刑法的性质不清,势必会影响到行政刑法的研究方向不明及其学科属性模糊,进而影响到行政刑法的学科发展,阻碍行政刑法立法、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对行政刑法的性质进行科学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运用行政法学、刑法学和法理学的相关理论,从行政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嬗变过程入手,阐明了行政刑法的逻辑起点是行政犯和刑事犯的分野。在比较了德国和日本行政刑法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刑法概念。指出主要国家对行政刑法性质认识的两种观点——行政法说和刑事法说,分析了造成性质认识分歧的原因,指出了我国的行政刑法在惩罚对象、法律责任、法律渊源和指导原理上都体现了双重性的特征,从而得出行政刑法是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学科,具有独立的品质。其独立品质的价值表现在: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管理之目的,保持基本部门法之相对稳定性,充分体现刑法之谦抑性。最后,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刑法的制度构想:在学科界定上,将行政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立法层面上,重新设计行政刑法的范围;在处罚手段上,建立合理的行政刑法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