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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的过程中,包括大量社区草根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承载了“还社会于民”的重要功能。根据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受限于有关人员、经费、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的规定,大部分社区草根组织目前尚无法取得社团登记注册资格。全国部分地方试行的关于社团组织的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区草根组织生存与发展的行政管理环境,但其“法人地位”缺失的合法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合法性问题一般可以归结为合法律性和合正当性。社会学理论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合正当性方面。关于合法性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事实到组织过程的视角转换,研究领域也逐渐从政治领域向组织领域转移。本研究通过对上海市G社区文化团队与基层政府、社区居民、其它社区共生体以及团队内部成员间共生关系的分析,将社会共生论三要素分析模型引入合法性问题的研究领域,试图建立一个关于社区草根组织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文化团队的外部共生环境里,为了维持团队的生存和发展,团队与其它共生主体围绕对系统资源的交换、竞争和分享分别结成不同类型的共生关系。在文化团队与社区文化中心、居委民众、其它团队持续不断的共生互动里,共生关系的改善和优化带来其它主体的认同和支持,并不断提升团队在社区内的合法性地位;反之,团队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面临危机。同时,系统以外的主体与文化团队结成了一种嵌入式的共生关系,并对团队的合法化过程产生影响。在组织内部,根据信息传递的方式,文化团队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简单式、代理式、平行式、多头式等四种类型。文化团队的领袖拥有两种权威,管理权威和技术权威。围绕团队管理话语权、表演机会、资金等系统资源,团队的队长、指导老师、骨干成员等内部共生主体进行共生互动。研究表明,文化团队的内部结构和权威类型,与组织的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各个共生主体间必须就话语权和资源分配达成妥协和一致,否则内部斗争的激化可能会导致组织的分裂。基于社会共生角度的合法性分析,对于不具备社团法人地位的社区草根组织,本研究提出了一个“向下生长”的合法化建议——通过参与和推动实现社区共治以不断强化其合正当性层面的合法性。本次研究主要运用质性研究的基本方法,在G社区进行了多次半结构式访谈和座谈会,并对以诗乡文化广场为中心的文化团队的日常活动进行非参与式观察。对文化团队相关内部宣传资料的内容分析,也在此次研究中得到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