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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背景下,现代金融业分离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众多国家走上了金融分业经营之路,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则继续坚持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路径,两者以不同的理念和方式创造着属于自己的金融成就。但是,在最近二十余年中,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深化,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和渗透使这两种并行不悖的经营模式开始逐渐走向了融合,特别是在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彻底放弃分业经营之后,混业经营成为全球化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诞生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正悄然变革。一方面,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日趋加强,银证合作如火如荼、银保合作不断深化、证保合作稳步推进,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另一方面,以中信控股、光大集团为代表的一批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在中国崛起,并初步显露出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正视金融混业现象,把握混业发展动态,研究混业运行机理,完善混业经营监管是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重要而且迫切的课题。鉴于MBA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此,试就混业经营模式结合我国的金融经营实践进行探讨。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一体化的深化,银行、保险、证券业务走向融合。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正悄然变革。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日趋加强的同时,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也迅速在中国崛起。研究混业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监管问题主要是基于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银行监管在混业监管中的主轴作用。在金融混业给包括商业银行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金融机构面临着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金融业监管核心的银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课题。 从金融天生脆弱性的角度看,银行监管应重点关注银行运行的风险,尤其是银行风险的发现和控制。因此,对混业环境下的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从混业经营引发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等特殊风险的分析入手,引申出银行监管在混业条件下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监管主体需要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之间进行权衡,需要研究如何破解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的难题、监管协调和监管套利将造成监管成本的进一步增加,需要思考如何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两种方式以及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种体制有机结合等等。混业条件下操作风险导致的两起震惊世界的金融案例,即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和法国兴业银行巨额亏损案,进一步说明了混业环境下银行监管重要性。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经历了由“混”至“乱”进而“分”的发展历程。经过实践的发展,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形成了外部监管较强、内部监管相对弱化、监管实践务实灵活、监管模式主辅结合、并表监管方兴未艾的基本格局。但是,面对混业经营,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也暴露出外部监管的不匹配、内部监管的不适应、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对外资银行监管经验不足等问题。 借鉴发达国家的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实践,重点对德国、美国和英国的金融发展和监管实践进行了描述。德国全能银行发展历史悠久,但直到2002年,德国才成立的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由分业监管演变成统一监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独具特色,是金融机构同制度博弈的产物,而美国的伞形监管则体现了其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复杂性;英国发展出了一批银行母公司集团,1997年,专门成立金融服务局(FSA)实施统一监管。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都各有优势,各有劣势,不应以偏概全、妄下结论。 我国的金融混业的发展思路应体现适度性原则,避免完全分业和完全混业的两个极端,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独特的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混业道路。完善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监管,首先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即在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传统内部监管体制的同时,建立以防火墙为核心的混业内部监管体制。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外部监管。从现实情况考虑,应首先借鉴伞形监管方式,健全和完善我国监管制度,以体现现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监管体制的优势。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借鉴德国和英国的经验,探索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