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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形式,其存在与发展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在建国以后,农村地区改变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形成了以家庭为中心的生产方式,他们以户为单位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已经远远超过自家生活所需,出现了大笔的富足资金。这就无形之中为民间借贷这种融资形式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更是凭借其自由程度高、效率和便捷等自身独特的优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受国家金融法律监管的金融行业相比,民间借贷更显露出自发性和自由性的特征。所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公民个人及企业的财富逐渐积累,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需要利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投资理财渠道相对缺乏,这就必然限制了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国家为缓解就业压力,活跃市场经济而大力鼓励和扶持民众自主创业,很多小微企业应运而生,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国家的扶持也必然是有限的。而受国际经融危机的影响和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货币政策不断进行着调整,银行信贷规模也在大幅度缩水,银行放贷的门槛提高,这又使得新出现的这批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提高,资金供需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有资料表明,在我国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解决就业人口占百分之八十,产品和服务贡献率占GDP的百分之六十,创造国家税收的百分之五十。正是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贷款程序复杂且门槛较高,无疑与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相悖。与此同时,充裕的民间闲散资金及民间资本逐利的投资欲望又被有限的投资渠道所束缚。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及市场资金投资渠道的有益补充,成为了众多中小微企业的生产资金来源,也成为一大批民众实现投资谋利的手段。特别是近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能源开发市场以及股市期货证券市场持续的波动,银行利率随着市场行情也在逐步走低,又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民间借贷也已经由最初发生在一定小规模的熟人关系圈中发展到现如今的各个担保公司、投理财公司、典当行类似性质的机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存在非法的专门以放贷为职业的个人或者组织。基于当前发展形势,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相对较多也较为棘手的案件类型。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法律适用的诸多方面仍有空缺。所以,在现行的法律规制下,民间借贷的发展利弊还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它在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促进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另一方面,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自发性和自由性特征,法律规制对其部分缺失,它的持续健康发展受到阻碍,从而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我们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为其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篇文章从详细概述民间借贷的内涵着手,阐述民间借贷存在之必要性,然后剖析民间借贷的存在现状,分析其原因,再把域外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试图探索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