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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现象随之出现。事实上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的结合是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发达国家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有更充足的资金投入到专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申请专利权后,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获得巨额的专利使用许可费。同时通过使专利技术成为本行业的事实标准,来间接控制本行业的竞争格局,影响行业发展的进程。作为专利技术事实标准的利益既得者,一方面会努力使该事实标准成为本地区、甚至国家的法定标准,以突破专利权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的限制。另一方面会竭力遏制新技术、新专利的应用,防止形成行业内新的专利技术标准。这样就容易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新技术的应用,有碍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我国仍是一个技术引进大国。在整个生产链条中仍是低端产品的主要制造者。不少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国外的优势竞争企业,每年需要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同时国外一些优势企业利用垄断优势,要求我国的企业粘贴特定标识,这使得国内企业不仅没有技术上的竞争力,更失去了自己的品牌。另外这些优势企业还企图在我国形成局部行业内的专利技术事实标准,获取更广范围内的超额利润。这不仅关系到我国众多企业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关注如何利用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展开分析论述,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这将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