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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即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在控制社会、形成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不管是在一般的治安防范还是刑事诉讼过程,警察权力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警察权力是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利国利民,不当运用则危害严重,如何合理、合法、正确行使警察权力引起广泛关注,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
本文重点描述了我国警察权力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主体特权意识突出、警察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等方面。同时,分析指出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立法不够完善、警察权力的范围过于广泛、执法主体缺乏法治及人权观念;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力量量少质弱、监督措施不尽到位。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警察权力的意见和建议:要防止警察权力行使中存在种种权力违法行使现象,必须要对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规制,以建立起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警察制度体系。规制警察权力的行使有利于依法从严治警,防止人民警察滥用权力,保证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准确、合法。为了有效地规制警察权力的行使,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可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律体系,完善对警察权力的立法,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分权理论设置警察权力,保证权力行的客观性;以程序控制警察权力,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以权利抗衡权力,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完善警察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全文分三章,重点是对我国目前警察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而在相关研究中,对规制警察权力的意义和方法的阐述不够系统、全面,这也成为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是导论。
第二章描述警察权力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警察权力越位、错位、缺位。
第三章从立法、执法、监督、执法人员等多方面分析了警察权力行使中问题出现的主、客观原因。
第四章分析了规制警察权力行使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指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分权理论作指导、充分用程序规范权力行使、以权利制衡权力并辅以新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规制警察权力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