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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生活保障的补充而存在,保险产品既是延伸性的社会福利,同时也是一款衍生的金融产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汽车保险业务也随之增长,保险行业中的第一大险也逐渐过渡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完善了社会保险结构体系,为大量的驾驶员、家庭提供了有力的后盾与保障。车辆保险的各个重要环节中,离不开的就是车险理赔,而车险理赔管理更能体现国家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也能反映出各个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车险理赔管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法律规范制度下,在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各地行业协会的规范下,对车险主体完成车险理赔流程的管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切实转变政府的职能,改革深化行政体制。在机动车辆保险监管的工作中,相关的监管机关以及参与保险事业工作的各级机构部门做出了全方位的规范制度,如法律约束、行业规章准则等一系列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相关的司法机关下大力度整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以重拳打击保险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取得了的一定的成绩。但是究其根本来说,保险行业应将打击保险欺诈犯罪问题的注意力逐渐调整到集合社会综合资源进行治理的环节上,有了政策的支持,以及相关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让机动车辆欺诈案件一定程度上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打击。本论文以政府监管理论、道德风险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内外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监管相关研究理论进行分析,探知我国对机动车辆欺诈监管的方式方法,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监管的相关概念。通过分析个别案例,进一步发现山西阳泉在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监管问题中的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公共政策,降低信息不对称,建设车辆保险反欺诈体系和承保理赔信息共享资源等方面提出意见及对策。本论文从公共管理视域下对车辆保险监管问题的研究,从对保险欺诈的原因及形成进行探讨,发现山西阳泉政府在车险监管工作中的政策实施不足,为阳泉政府、阳泉保险行业组织及保险机构对机动车辆保险良性发展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基于机动车辆欺诈监管问题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可行的地方,肯定得需要一定的实践检验。但笔者认为,山西阳泉的保险监管部门要在政治站位和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下大功夫,持续探索和研究机动车辆保险规范化的现代化理论及实现途径,阳泉市政府机关应切实承担起机动车辆保险规范化的重任,结合本地的切实情况,在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监管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