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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并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帮助罪犯适应由完全封闭的监狱到开放自由社会生活的过渡。假释制度的萌芽到发展再到通过立法的正式确立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沉淀,其具备的意义在于激励罪犯能够在监狱中认真改造,既能帮助监狱减轻监管的压力,又能促使罪犯早日改邪归正,成为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公民,以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在假释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率畸低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我国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禁止假释的内容,使得原本过于限定的假释条件更为严苛,同时也确定了假释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从假释适用程序上出现监狱部门提请假释,法院决定假释,检察院监督,司法所执行假释,导致监狱部门怠于提请假释,法院决定假释过于形式化,检察院事后监督不力等系列问题影响假释的运行。因此,为找出更好的解决我国现存假释率畸低问题的办法,本文对假释制度的研究是有现实必要和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