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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我国刑法典第177条的规定,理论联系实践,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及后记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从四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了分析研究。 第一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法概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随着金融票证在市场经济中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化的时间较短,主要经历了起步、发展、完善三个阶段。随后,在对国外及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发现,各国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模式,即分别以伪造、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某类金融票证罪,伪造罪来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第二章主要研究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首先,关于本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其次,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客体存在着分歧,在对各种不同认识进行梳理和分析后,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单一客体,即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其一,关于本罪的手段。“伪造”在判定标准上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的认识分歧,相应地,“伪造”又可以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合法文书作成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作成文书的行为,侧重于保护名义以及形式的真实性。无形伪造是指文书作成人以自己的名义,记载虚假内容的行为,侧重的是内容的真实性。由于1997年刑法典对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情形分别予以定罪处罚,所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仅指有形伪造,即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个人或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变造”也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之分。相对于伪造来说,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变造也仅指有形变造。“伪造”与“变造”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伪造是原始创制的行为,变造是在真实有效的金融票证上进行变更的行为。本文以伪造、变造票据罪为例,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来详细论述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二,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和文件,信用卡。并对上述金融票证的概念进行解释,以正确理解本罪的范围。又对电子票据、借记卡、贷记凭证、代币券(卡)、支票卡、托收承付凭证、外国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票证、虚构权利人签发或虚构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票证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对其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做了相应解释。 (三)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刑法将本罪规定为行为犯,成立本罪无须特定的犯罪目的。 第三章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 首先,罪与非罪的问题。本罪是行为犯,但可以从犯罪的数额、次数、危害结果、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主观方面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金融票证是假的,是由无权之人作成或变更的,而后者中的金融票证在形式上是真实的,作成人是有权之人。本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以及犯罪对象不同。 其次,罪数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依照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在不同案件中,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和变造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后并进行诈骗的,在实施伪造、变造行为过程中又构成他罪的,以及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又构成本罪的情况,属于原因和结果,方法和目的的牵连,应依照牵连犯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再次,既遂与未遂问题。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由于行为的实行具有一定发展过程,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行为犯是存在未遂形态的。 最后,共同犯罪问题。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成立本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在共同故意下,存在分工合作,分别实施伪造、变造行为,行为具有内在联系,此情况仍成立共同犯罪。无制作权的人与有制作权的人通谋,由后者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无制作权的人欺骗有制作权的人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认定无制作权的人成立本罪的间接正犯,按其单独犯本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通过买卖等行为取得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后使用的,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人不成立本罪的共同犯罪。 第四章主要研究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本部分中,笔者从增设买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持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犯罪对象中增设概括性的补充条款,增加变造信用卡的行为,增加“无形伪造”方面的犯罪以及处罚轻刑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五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