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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死刑执行阶段特别救济制度不是凭空提出的,是从国内外要求控制死刑的适用这一客观现状出发提出的,是对“如何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这一具体问题的回声。我国政府对适用死刑的态度是谨慎的并力求做到准确性,因此必须采取所有可能的预防性措施防止死刑错误判决的出现。针对死刑执行阶段,应该构建死刑执行阶段的特别救济制度把好最后一关,把错误执行死刑的几率降到最低。所谓死刑执行阶段特别救济制度,是指专为那些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进入死刑执行阶段的死刑犯设定的全面而特殊的救济制度。彰显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是构建该特别救济制度的两大理论基础;该制度的构建必将有利于更好地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因此构建我国死刑执行阶段特别救济制度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对于死刑执行阶段特别救济制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但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其中以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为代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通过对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解析,吸收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有益部分,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死刑执行阶段特别救济制度的基本构想。该构想具体包括:适当延长死刑执行期间、死刑执行阶段暂停执行制度、死刑执行阶段赦免制度、执行阶段减刑制度、死刑执行阶段申请再审制度、以及相应的对特别救济制度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