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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收农村土地以满足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不可避免。千百年来,农民与土地唇齿相依。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益,都是直接或间接地附着在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上的。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机会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益。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却没有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也没有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安置,更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他们未来的生活,使这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被排斥在分享社会发展利益之外,以致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已经演变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虽然国家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仍然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现行征地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过窄,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分配不明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要求。第二,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单一安置方式,弱化了政府责任,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发展和长远生计保障的问题。第三,受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模式的影响,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存在覆盖面窄、范围小、标准偏低,社会化和法制化程度较低,实施机制脆弱等问题。 为了保证社会公共或公益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土地征收制度。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的征地补偿实践进行比较,发现:这些国家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征收权力是政府的特有权力,并且明确“公共利益”是行使该权力的唯一合法条件。对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公平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力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注重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并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保障其长远生活,较好的平衡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我国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探索实践,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障措施。如浙江省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落实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江苏省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和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社会保障标准;上海市推出“镇保”制度。在这些地区的探索实践中,政府都责无旁贷的承担起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责任。 在借鉴国外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民失地后最迫切的三个需要,生活有保障、就业要稳定、社会保障要落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至少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基础。确立“合理补偿”的原则,并以此为根据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明确征地补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第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从我国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看,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和相关支持体系的完善,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促进其就业,才是对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