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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如今越来越受关注的一件独具特色的物品,近些年来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理论司法实践层面都颇受关注。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两个要素,其独特的特征使得关于它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在《著作权法》进行修改的潮流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去向似乎也有了定论——即作为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没有简单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归属及法律保护问题,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和漏洞以及空白领域等待去解决和填补。 全文写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概念以及相关情况的解释分析,提出一定的立法方案以及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措施来弥补我国现阶段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不足,希望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建设贡献微薄之力。文章以四部分阶梯递进式分析入手,第一部分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的分析,以这个前提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进行了分析,并对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邻概念进行了比较,以期对实用艺术作品在概念理论上真正的理解;第二部分则从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入手,通过对国际国外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的列举、分析、比较,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部分的视角从国际转入了国内,对我国目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模式与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并对其缺陷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从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层面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措施。 为了在文章中对思路进行更好的阐述,文章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使得文章可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这篇文章可知为更好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进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门槛应提高(在艺术高度方面);而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须采用以著作权法主、外观设计专利权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在情况愈加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还可用别的法律如商标法中的三维立体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具体司法实践操作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