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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类似信访的活动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延续了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制,形成了信访制度。通过我国现行《宪法》可以合理的推导出公民的信访权,同时最高行政机关也制定了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对公民的信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保障信访权利的种种规则。有的地方还专门进行了立法(地方性法规)。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信访体系,建立了各级信访机构。但是,实际运行中信访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的学者对于信访制度应否废止、信访到底是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产生了较大争议。无论从现有法律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法理上分析,还是从信访权存在的民众心理基础分析,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新兴”权利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罔顾这种现实,意图以法治的名义否定信访权本身,同时又不能对社会冲突的解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是非常有害的。本文从分析信访及信访制度等基本概念问题出发,理清信访一词的用法源头,中国信访制度的建立过程以及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源头,分析我国学者对于信访制度存废的观点。然后从信访权权利本体的角度对信访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征,厘清其和相关权利的区别,探讨信访权存在的价值,以及存在的理论和群众心理基础。信访权的权利属性不能停留在书面,通过考察信访权在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现实中信访权的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然后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指出这些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而对我国信访权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包括修改基本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信访权、提高现有行政规范的法律位阶,培育公民的现代法治理念,以期对信访权的有序行使,建立和谐有序的信访秩序贡献一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