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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越来越多夫妻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以维持婚姻的稳定,保障自身的权益。其中包括婚内以维持婚姻关系稳定所签订的一方须为一定行为,否则应给予另一方补偿的协议。还包括离婚前,对共有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的离婚协议。对夫妻间签订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实践和理论中存在很大争议。可以明确的是夫妻婚内签订的协议实质应属广义的契约。虽然夫妻相比普通民事主体具有身份的特殊性,但婚姻并不能够使人丧失独立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契约且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善良风俗,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此方面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