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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商品房买卖出现了不同的销售形式,即预售。预售中的商品房即仍未建设完成的房屋,其产权仍未登记设立。可见,预售商品房的本质是期房买卖,进行房屋买卖预约。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预售商品房,则可以有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用于商品房建设;对于商品房买受人而言,购买期房,既可以使自己住有所居,又可以缓解经济压力。因此,房地产业得以发展,有一部分的原因是商品房预售的良性发展。但是商品房预售亦有弊端,即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预售方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获得购房款,买受人取得对预售方的债权请求权和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由于商品房尚未竣工,还处于在建阶段,且法律上对有关买受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尚存不足,使得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房屋无法竣工或拖延交房的时间;建房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使得建设的房屋质量低劣或者达不到买受人的要求,甚至发生预售款挪作他用的情形。对此,本文建议应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制度、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权属登记制度、未获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