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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商品化运动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蓬勃发展,愈来愈多的虚拟角色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利用,如应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制成玩具形状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机器猫、蜡笔小新、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都属于此类情况。这种商业活动一般被称为虚拟角色的衍生品产业,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收益。迪斯尼公司所拥有的唐老鸭、米老鼠以及其它公司拥有的哈利·波特、蜘蛛人、奥特曼、小熊维尼等卡通形象,每年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几十亿美元的收益。如此丰厚的收益,早就引起了相关学者、专家和官员的关注。因此,许多国家早已开始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进行了理论研究,并将其纳入现行法律保护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八十年代才有第一批论文发表,九十年代判决时还找不到法律依据,到现在还没有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本文即是为了促进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并力图解决理论上还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而进行研究的。本文第一部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进行概述,简单叙述了商品化与商品化权的起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概念和分类,使我们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构成,明确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性质,其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型知识产权。第三部分研究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种成熟的权利必然有基本的法律关系构成,如主体、客体和内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也不例外,也有其独特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文章区分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载体和客体,载体是指虚拟角色的名称、形象,是虚拟角色的承担者,客体是虚拟角色具有的信誉,是其对顾客的吸引力,也是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产生的根据。权利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共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现阶段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论述。文章的目的在于分析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局限性,从而针对性的提出下一阶段的保护建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可以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人格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这些法律在保护过程中都存在种种问题,都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修改那些法律中的部分制度,以加强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交叉保护,并在条件合适时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本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界定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其是一种与传统知识产权均不相同的新型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从理论上研究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力图建立一个相对科学的知识体系;第二个重点是研究现行法律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并提出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完善途径:一是专门立法保护,二是加强交叉保护。文章没有依赖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而是独辟蹊径,提出了以商标法基本制度为基础构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制度,逐渐摆脱著作权法对其的影响,并建议先考虑并借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模式,在现阶段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进行保护,等到时机成熟时,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保护途径的完善不仅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还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希望能为国家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可参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