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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其自身特点成为将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有机联接的创新改革载体由来已久,并且为地方政府调控地方资源配置和拓展地方融资渠道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进程,促成区域经济飞速增长。但是随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世界汽车城底特律濒临破产,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受到全球的关注。 国家从2010年至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以通知文件的形式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监管,主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2012)、《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3)等文件。而这些文件都是分散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管理,往往是起着一时的补充监管作用,并不能形成完整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的法律体系。而且在实际的运行中,融资平台给政府和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集聚在一起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并传播扩散到整个经济体系,将可能引发中国式次贷。 有鉴于此,如何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理论入手,界定其概念、类型、法律定位,融资方式,梳理其发展的客观原因。其次通过与政府融资平台密切联系的两个主体出发分析其带来的风险。以主体为导向,分析了地方政府面临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带来的债务风险、道德风险和财政风险;商业银行面临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而这些风险都将对国家的稳定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引发财政危机。再次分析其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重点指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存在缺乏专门的法律和监管部门的问题,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运营管理中存在各种法律问题。从次学习国外地方政府融资管理的法治经验得到启示。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和韩国四国地方政府融资的管理介绍,得到了必须建立完善财政立法、允许地方发债、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政府投资责任法制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吸收民间资本等监管启示。最后实现地方政府融资本土化监管改革。主要遵循两条路径:一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治理,严控地方政府债务;一条是开辟地方政府融资新路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从宏观上培本固元,健全我国的财政立法制度,健全财政主义,将地方公债纳入预算法改革,建立政府投融资基本法,以弥补地方政府融资的法律空白;从微观上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监管,加快平台分类管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政府的担保行为和对平台债务的责任,完善商业银行对平台贷款的审批、风险评估机制等;创新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包括发行制度、交易制度、信用评级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监管制度、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