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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对象,其有效治理涉及到环境、经济、社
会等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但是由于城市环境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之传
统环境行政法的行政性非常之强,使得仅依靠传统的环境行政法机制进行城市环
境管理难以满足城市的综合协调发展。因此,20世纪80年代,通过私法完成公
共任务在大陆法国家的公共行政中形成了一种发展趋势,类似环境治理的事务逐
渐由社会(包括社会团体、企业、私人等)来完成。本文所论述的“排污权交易
制度”是公共行政任务交由市场运行的典范,它带来了政府公共行政的新发展。
本文从城市管理的行政手段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在治
理城市环境中的缺陷和无力,从而确定“排污权”的科学含义,指出“排污权
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治理城市环境的私法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较高的研
究价值,其经济价值在于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法律价值在于实现可持
续发展的立法目标,达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效率和公平的统一。解决
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法律手段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政府环境管制等等,
这些都在实践中表现出低效率或无效率,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一种效率型环境
法律制度。
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及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及排污许可制度又为该
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基础。最后,文章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工程,
分析其出现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提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同时指出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样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法;排污权交易制度;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