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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跨国交易所得的课税问题,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工具的所得税,有着其特有的一些特点,加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之快,交易数额之大,各国越来越重视其课税问题,OECD等国家组织也开始关注金融衍生品的课税权协调问题.各国金融衍生品的性质认定不同,这样就容易使得金融衍生品跨国交易产生双重征税或者双重的未征税,也给现有的国际税收法律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哪些国家有权对金融衍生品的跨国交易有权课税,怎么样消除双重征税,也是各国在关注的问题,并且国际税法的滞后性,可能变成金融衍生品跨国交易的纳税人用来避税的工具,也不利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衍生品的课税问题更加受到了重视。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我国也必将面临这些问题,鉴于金融衍生品的课税协调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选定了该题目。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金融衍生品对传统国际税法的一些冲击。主要包括三节,第一节介绍金融衍生品的概念、特征、种类等一些基本概况;第二节介绍了金融衍生品对国际税法上所得分类的冲击;第三节介绍了金融衍生品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第二章主要阐述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的性质的认定问题。欧美一些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对金融衍生品课税的研究也是比较成熟的,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的性质的认定问题,和OECD的相关文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的性质认定问题。第三章主要阐述金融衍生品跨国交易所得的课税权分配问题。由于各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各国对所得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差别,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性质认定的不同,会造成课税权的冲突,主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本章介绍了基于OECD的规定,如何对跨国交易时所得的课税权的协调,这是本文的创新部分。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一些税收对策。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虽然还比较落后,但是也面临诸如交易所得应该按照什么性质课税,谁为纳税人,如何在金融衍生品跨国交易之时做到避免双重征税,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我国的税基,尽量避免跨国交易时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税收政策,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在本章中还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税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