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9年9月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保荐人套利交易的案件就频频出现,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保荐人套利交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客观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保荐人不但不履行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的强制性外部监督义务,反而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结为利益同盟,竭力迎合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要求,甚至不惜采取包装、吹嘘、美化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推荐发行、上市。保荐人套利交易的行为已经完全违反了保荐职责,破坏了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人制度异化为保荐人同发行人、上市公司合谋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取暴利的工具。因此,如何能够有效防止保荐人套利交易行为,实现保荐人制度提高发行人、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梳理保荐人套利交易的表现形式、分析保荐人套利交易的成因、盘点保荐人套利交易的立法漏洞,提出了完善保荐人套利交易规制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荐人套利交易概述”。理清了套利交易的内涵和特征,明确保荐人套利交易行为属于违法套利行为。重点分析了保荐人套利交易的表现形式:证券公司直投入股和保荐代表人违规持股,并把保荐人套利交易的行为归纳为:“播种期”、“培养期”和“收割期”三个步骤。第二部分:“保荐人套利交易的危害和原因”。在明晰保荐人制度的内涵、价值和职责的基础上,剖析了保荐人套利交易的危害: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保荐人客观独立地位的违反,把保荐人制度异化为保荐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合谋欺诈投资者、非法牟取暴利的工具。同时梳理了保荐人套利交易的原因,认为经济利益驱动、PE监管漏洞以及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保荐人套利交易行为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现行立法对保荐人套利交易规制的不足”。盘点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荐人套利交易规制的不足,认为我国保荐人制度在申请保荐人资格的主体范围、保荐人客观独立的第三人地位、内控制度、保荐期限、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存在缺陷。第四部分:“完善保荐人套利交易规制的立法建议”。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保荐人套利交易规制的立法建议:第一,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减少保荐人套利收益;第二,确立“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的保荐人持股政策,让保荐人的持股行为在“阳光”下运行;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强化对保荐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