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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条件是源源不断的创新。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各国(地区)纷纷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伴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趋势。法官因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案件数量的增多意味着法官工作量的增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的特点使得法官可能陷入专业知识不足而无法查明技术事实的窘境。故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难免会有所降低。基于此,我国借鉴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成熟的经验设立了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可参与诉讼活动,在技术层面给法官提供必要的协助,对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效率和审理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的背景为切入点,阐明了我国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意义,结合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具体实践与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为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技术调查官的概念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用,将技术调查官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专家、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和技术咨询专家等具有类似作用的人员进行了比较分析,准确界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地位。第二部分主要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介绍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分别从裁判文书网收集到的裁判文书和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现状;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技术调查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技术调查官的定位不明、队伍建设不完善、适用程序不规范及法官将审判权让渡给技术调查官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域外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依次介绍了日本的法院调查官和专门委员会制度、德国的技术法官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审查官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运行状况,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评价,为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司法实践为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指出我国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类型应以在编型为主、选任领域应综合考量、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其在裁判文书中的列明方式应予以规范,同时其制作的技术审查意见应选择性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