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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变化提供了契机。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先进的技术被引进诉讼领域,从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证据种类——视听资料。由于它与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具有显著的高科技性,因此在诉讼的证明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使得有关这一类型证据的研究,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诉讼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课题,我国亦不例外。 1982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确立了视听资料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这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大创举,并为视听资料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民事视听资料制度还很不完善,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它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笔者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有关视听资料的大量著述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从而较为严密、系统的研究了有关民事视听资料的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三万两千字。 第一部分为现状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然后归纳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内涵与外延界定不明确、证据能力规定不统一以及审查判断规范不具体等三个方面;最后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立法、司法等原因,为后面的论述做了铺垫。 第二部分为经验借鉴。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与视听资料相关的一些立法与理论;然后归纳了两大法系视听资料制度的一些共通性;最后分析了这些立法与理论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启示。 第三部分为问题解决。它在上述现状分析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建构了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理论体系,并对现存主要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即对视听资料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做出统一的规定以及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设置具体的规范等。 笔者希望能够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研究与分析,厘清民事视听资料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为我国民事视听资料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尽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