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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所采取的减少、免除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最初的法律援助是基于司法利益的需要,主要是一种律师被期望做出行业奉献的慈善行为。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社会组织基本法律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国家参与性、社会性、公平性等特征。政府责任是现代法律援助理论发展的基石,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力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多数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中已形成共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的法律甚至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加以确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也被规定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现代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在立法上、经费上、机构设置上都有充分体现。我国目前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并未形成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我国自1994年初由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确立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尤显必要。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晚但起点高,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与发达国家比还有距离。本文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了研讨,认为只有由政府来承担法律援助主体责任,成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者、法律援助规范的制定者、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法律援助实施的管理者,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制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