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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并且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为最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于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与债的自然状态相脱节,造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公司法应该重视对公司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保护。公司债务包括合法的公司债务和非法的公司债务。公司法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为法之公平、效益之考虑亦势在必行。发达国家公司法较之我国公司法成熟,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渐趋完善,该制度囊括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各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同时也包括了关联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也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较之93年《公司法》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具体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因此也存在着问题;在引进西方国家的制度时也存在着“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问题,并且该制度的操作性不强。我国新《公司法》的关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不仅要在法制度上,进一步引进诸如“深石原则”、“反否定”制度等先进规定,而且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司法理念。只有如此,才能为该制度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