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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打击日益增多的财产型犯罪,尽可能的挽回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有关违法犯罪所得的处理措施,被称为“特别没收”。作为刑罚之一的没收财产刑也就是所谓的“一般没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只是为了惩罚犯罪,所以在合理处置财产,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上极其有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特别没收”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作用愈发突出。其在打击预防犯罪、正确处理财产归属、教育民众方面的作用是“一般没收”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没收”在性质上应属于一种独立的“刑事财物处置措施”。由于该条文制定的过于简洁,导致该制度在原则、适用范围和执行中的权限划分都极其模糊,使得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争议颇多。从实体方面来看,其对象的适用和范围均不明确,法律地位也未被确认;从程序方面来看,审前处理程序不足之处甚多、各部门的执法权限不明、案件证明标准不统一、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也不完备等原因也严重制约着特别没收本身作用的发挥。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存在诸多不足,而域外对此已有较丰富的经验,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横向对比,对域外做法进行去糟取精,借鉴英法美德等国的先进立法理念,以及与我国大陆地区立法最为相似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范,来补充完善我国自身的特别没收制度。针对目前我国特别没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在实体方面,尽快制定详细的特别没收制度的法律条文,给予特别没收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得实践中的执法有法可依。在程序方面,应当设立统一完备的审前财产处理程序;明确各机关的权能,使之能够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制定统一的案件证明标准;同时加强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