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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性管制作为银行监督保护措施,控制银行无偿付能力风险、防止银行倒闭,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因为资本充足性管制在维护银行稳健运行中具有突出地位,得到了世界各国高度认同并达成影响深远而广泛的国际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下称《巴塞尔协议》)。参照《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正式的资本充足性管制。《办法》的颁布到现在已经四年多了,到底它是不是达到应有的效果呢?本文就《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从资本充足性管制理论部分入手,概括了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性质和内涵,介绍了微观银行财务公司理论、MM理论等相关理论,指出商业银行实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国外和我国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发展历程,其中国外资本充足性管制经历了主观资本充足性管制、客观资本充足性管制、《巴塞尔协议》管制三个阶段;而我国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发展大概经历了资本充足性管制软约束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硬约束两个阶段,分界点为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再次,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对管制前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分析发现,资本充足性管制后商业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反而下降了。而通过模型分析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效果进行研究时,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资本充足性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我们认为两个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效果被其他因素抵消了。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效性的相关政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可持续补充资本金机制;逐步向经济资本管理过渡;完善商业银行市场约束机制。总体来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需在相关方面进行进一步改进,避免其他因素削弱资本充足性管制效果。